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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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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生效、发出、到达、撤回、撤销以及失效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9日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要约的构成要件、生效、发出到达撤回、撤销以及失效
要约的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并表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生效不仅涉及要约的发出和到达,还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要约的失效等问题。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探讨要约的生效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生效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足以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意图,并能够据此作出承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要约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基本条款。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反悔。
如果一项意思表示不符合上述要件,则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例如,商品陈列、广告宣传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行为并未包含具体的合同条款,也不具备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何时开始。《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并不要求受要约人实际知悉要约内容。例如,以信件方式发出的要约,自信件送达受要约人的信箱时即视为到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要约,自邮件进入受要约人的电子邮箱系统时即视为到达。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法律效果也不同。
1. **要约的撤回**:撤回是指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通过一定方式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要约人通过快递发出要约后,又以更快的通讯方式(如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则撤回有效。
2. **要约的撤销**: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本要约有效期为10天”,则在该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或者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经开始采购原材料或投入其他成本,此时要约也不得撤销。
###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要约在以下情形下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且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如前所述,要约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要约,要约即失效。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而受要约人未在该期限内承诺,则要约自动失效。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核心条款作出修改,则该“承诺”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此外,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要约本身表明不受此影响,否则要约也可能失效。
### 五、特殊情形下的要约生效问题
1. **交叉要约**:指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而乙在同一时间向甲发出出售该商品的要约。这种情况下,通常认为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双方均未作出承诺。
2. **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形式,广告人通过公开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悬赏广告在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广告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3. **拍卖中的要约**: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是要约,拍卖师的落槌是承诺。竞买人的出价在拍卖师落槌前可以撤回,但一旦落槌,合同即告成立。
### 六、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交易中,要约的生效问题常常引发争议。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要约的内容和形式**:要约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核心条款,以减少歧义。
2. **注意要约的生效时间**:尤其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时,需确认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3. **谨慎行使撤回和撤销权**:撤回或撤销要约时,应确保通知及时送达,并注意法律对不可撤销要约的限制。
4. **保留相关证据**: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证明要约的发出、到达、撤回或撤销等关键事实的证据至关重要。
### 结语
要约的生效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其法律规则旨在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与效率。无论是普通民事交易还是商业活动,当事人都应充分了解要约的生效规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通讯的发展,要约的形式和生效时间也在不断演变,相关法律规则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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