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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拒不交出奥迪汽车,被告人一审获刑一年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日


2019年6月27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日前审理的被告人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一案,并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周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300元,向周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因周某去向不明,该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月18日公告送达。

2018年2月8日,王某举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线索,法院出警将其带回,将执行裁定书当面送达并进行谈话释法。周某表示自己没有钱,法院要拘留就拘留,自己是不会联系家人把车子送过来的,其了解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当日法院决定对周某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2月13日,法院将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5月2日根据申请人申请发出悬赏公告,悬赏提供周某奥迪牌汽车下落。

被执行人周某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交出其名下价值四五十万元已被法院查封的奥迪汽车,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将上述执行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隐藏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本案被执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结合犯罪情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管执行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任锋介绍,执行中发现,一些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采取不配合、不协助的态度,甚至隐匿、转移财产,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一案系如皋法院第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今后如皋法院还将继续加大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力度,坚决打击损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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