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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年9月7日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苏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合计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59415.07元。

2016年6月14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靠边停车过程中,乘员季某开启左后车门时,与原告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后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季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案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造成本案事故的最终原因是季某开车门导致,与李某靠边停车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商业险赔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故本案商业险只赔付驾驶人李某应承担的次要责任所对应的赔偿。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车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车成员季某打开车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抗辩对季某的责任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点评:

车辆投保商业保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为驾驶人员分担风险,同时保障受害人得到足额的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保险公司的责任,对符合赔付条件的事故及时向受害人赔付。另外,作为车辆驾驶人及车内乘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作为文明行车、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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