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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来源:海门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6日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夫妻合谋通过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一方名下行为无效的案件。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证担保。借款至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19日将葛某、姜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姜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诉他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海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再次将姜某与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归范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姜某、范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姜某在明知其作为葛某借款债务的保证人,在葛某查无下落而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其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下,与其妻子范某补办结婚登记后当即协议离婚,称无其他债务并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范某所有。

姜某与范某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姜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对俞某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海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海门法院对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也作出了判决,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两份判决均已生效,姜某即将面对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法官说法:

婚姻是自由的,也是神圣的。夫妻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能无法有效清偿的,债权人知晓后,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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