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我们关系还是很好的,谁知等我付完首付,她就翻脸不认人了,带着我的儿子跟别人结婚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原来,王先生称他与吴小姐是2014年6月份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不久就共同生活在了一起。2015年11月份,吴小姐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王先生称,在同居期间,他和吴小姐协商以吴小姐的名义购置一套房屋,
2016年3月,以吴小姐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购置合同,虽然合同上是吴小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由他一人支付。同时,吴小姐在购房前也给他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认前期所有购房款均为王先生一方出资,同时承诺今后若没有跟他结成夫妻,除了向他支付他所出的购房款外,另有增值部分的,也将全额补偿给他。谁也没想到,买了房子以后,银行贷款刚办好一个月,吴小姐就要求分手,且于2017年3月与他人结婚,因此王先生认为这套房产是他和吴小姐同居期间购置所得,属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吴小姐则反驳道:她与王先生相差了18岁,双方是2014年认识的,不过认识后也只见过几次面,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
,也没有同居生活在一起。2015年意外有了孩子以后,她就跟王先生说想买套房子,因此就委托了王先生帮忙办理购房事宜并且向他借款支付了首付款,但是这300000元已经于2016年8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归还给了王先生。这套房子的按揭贷款也都是她自己一个人在支付的,最近她也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装修。因此她不认为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先生以其与吴小姐之间存在同居关系为由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请求分割。虽然王先生与吴小姐之间生育一子,但同居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为基础,审理中王先生未能提供他与吴小姐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持续生活的相关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王先生要求认定涉案房屋系其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于王先生主张以共有财产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同居是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两性关系,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很难得到有效法律救助。因此提醒公众在恋爱、同居以及结婚等方面,在涉及财产利益时多考虑法律问题,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常识:一般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一般共有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在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他/她在财产中的份额转移给他/她的继承人,而不是转给其它生存的共有人。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